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如下规定承担本合同约定保险计划之给付保险金责任(不同保险计划之保险责任详见附表一;有关特定医疗给付约定见本条第一款中的第(三)、(四)、(五)、(六)、(七)项;有关发生在美国的医疗保险金给付约定见本条第二、三款)。
(一)住院责任
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医院住院治疗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所必需的、合理的惯常医疗住院费用,本公司依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床位费
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本公司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2.膳食费
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由医院提供合理的、符合惯常标准的膳食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3.加床费
未满十八周岁的附带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可安排其合法监护人(限一人)陪同住院,对附带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期间所实际发生的加床费,本公司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女性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十六周以下新生婴儿在医院留宿的加床费,本公司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4.治疗费
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期间所实际发生的各项治疗费,本公司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5.检查费
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期间所实际发生的、医疗必需的各项检查费,本公司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6.药品费
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期间所实际发生的、由医生开具处方且医疗必需的西药、中成药和中药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7.手术费
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所实际发生的手术费,本公司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8.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在境外医院住院治疗(医院急诊部除外),若已由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的其它医疗福利计划或第三方承担医疗费用而不向本公司进行索赔,本公司按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给付标准为1000元人民币/日,且累计最高给付日数以二十日为限。
9.新生婴儿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新生产的婴儿若按本合同的约定成为本合同的附带被保险人,本公司对该婴儿承担的保险责任与该被保险人相同,但对保险费交付之日起至该婴儿出生后三十日内因疾病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但累计最高给付金额为80000元人民币。
10.精神病住院治疗
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在医学界公认的精神病院或医院精神病科住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且累计不超过三十日的住院治疗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11.特殊住院治疗
对所有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因慢性疾病并发症住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12.出院后门诊复诊
对参加保险计划一的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自出院之日起至六十日之内所实际发生的门诊复诊费用,本公司视为住院费用给付保险金,但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13600元人民币。
(二)门诊责任
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医院或诊所门诊治疗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所必需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依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医生诊疗费
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门诊治疗所实际发生的医生诊疗费,本公司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2.药品费
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门诊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由医生开具处方且医疗必需的西药品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3.检查费
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门诊治疗所实际发生的医疗必需的检查费,本公司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4.物理治疗及其他特殊疗法
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在门诊(必须持有医生证明或介绍信)进行物理治疗、脊柱推拿、顺势治疗、针灸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但本公司累计最多给付十次门诊治疗费用。
5.门诊精神病治疗
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由注册精神科医生门诊治疗精神疾病,本公司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6.门诊手术费
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接受门诊手术所实际发生的手术费,本公司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7.中医治疗
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接受由当地注册且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中医门诊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但每次给付以240元人民币为限,且本公司累计最多给付十次门诊治疗费用。
(三)特殊医疗保障责任
1.妊娠并发症治疗
若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及时续保,本公司对女性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在续保的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所发生的妊娠并发症治疗的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2.牙科意外
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在医院牙科急诊治疗天然牙齿意外受损的费用(不包括牙科例行检查和牙病的诊治),本公司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3.矫形改造手术
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需要接受矫形改造手术恢复肢体功能或容貌,对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的所实际发生的矫形改造手术的治疗费用,本公司按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4.癌症治疗
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治疗癌症所实际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5.家庭护理
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由专科医生建议聘请合格护士提供家庭护理而实际发生的费用,本公司按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参加保险计划四、五、六、七的为二十八周)。
6.激素替代治疗
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因人工诱发或于四十岁之前出现女性更年期综合症而进行激素替代治疗的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医疗救护转运责任
1.紧急救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由本公司认可的合法救援机构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所发生合理、常规的医疗救护运输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2.护送转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因当地医院不能提供治疗设施,由主诊医生做出决定,并由本公司认可的合法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运送到距事发点最近且医疗条件最合适的医疗机构,本公司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护送转院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对参加保险计划四、五、六、七的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合法救援机构同意,转送到医疗条件最合适的国家或地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3.护送转院后发生的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护送转院后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下述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以日间病人方式接受治疗时每次来往医院的当地交通费用;
(2)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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