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输血,并自该次输血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输血为直接原因导致其感染本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病原体,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病原体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感染本合同所指的病原体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卖淫、嫖娼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外的其他机构接受输血。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感染本合同所指的病原体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范围
凡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输血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半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